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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分包准则的理解
两类分包: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首先我们来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条款: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实验室因工作量、关键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且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明分包情况。实验室要求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予以使用和保存。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注意区分这两种形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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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的分包
“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该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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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能力的分包
“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大家一定要注意,不是说没有能力的不能分包,准则中讲到的没有能力而全部分包的项目不予认可,这里的不予认可是指,用分包项目去申请资质,不会接受这种申请,更不会颁发CMA或者CNAS的证书,而不是说没有能力不允许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