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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测出报告、修改报告编号....CNAS公开曝光一批检验检测机构不诚信问题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0
核心提示:诚信是获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是认可的基础要求,也是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的重点。为使相关机构进一步了解认可要求,规避自身工作风险,CNAS将近几年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发现的不诚信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
   今天,CNAS在官网发布了《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不诚信问题的典型案例通报》。据《通报》,CNAS将近几年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发现的不诚信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共13条。
 
  为提高获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自2009年以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对部分机构开展了专项监督评审,同时加强了投诉调查和处理。通过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等工作发现,个别获认可的机构在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CNAS认可规则相关规定,CNAS秘书处对违规机构进行了严肃处理。
 
  诚信是获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是认可的基础要求,也是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的重点。为使相关机构进一步了解认可要求,规避自身工作风险,CNAS将近几年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发现的不诚信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现汇总如下:
 
  part 1
 
  编造申请材料
 
  2015年7月,CNAS秘书处对江苏某国家质检中心的认可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发现其涉嫌编造典型试验报告。8月对该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确定其存在以下问题:
 
  1.多份扩项申请的典型试验报告缺少检测原始记录;
 
  2.多份典型试验报告中,测试时间前后不一致,测试地点前后矛盾;
 
  3.多份典型试验报告中样品无唯一性标识,厂家提供的样品序列号与测试报告中描述样品序列号不一致。
 
  后经核定,该实验室利用另外一家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篡改了测试时间、地点、人员和样品序列号等信息后,谎称为其出具的典型试验报告,以符合认可申请条件。
 
  part 2
 
  编造检测数据
 
  1. 2013年9月,CNAS秘书处对天津某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在评审组安排的现场试验中,检验员仅记录了“配电室受总柜”、“配电间值班室配电箱”、“前厅右侧配电箱”的相关数据。检验结束后,经过整理编造了“照明装置”和“室内低压配电线路”的现场检测信息和实测数据。
 
  2. 2015年8月,CNAS秘书处对西安某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时发现,实验室不能提供出编号为No.****0097、No.****0019和No.****0005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实验室也无相关的声学检测设备和必需的力学性能检测夹具等设备,也没有相关项目检测分包的记录,且不能说明报告中结果数据的来源。
 
  part 3
 
  编造校准数据
 
  1. 2014年8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出具的2份内径百分表校准证书中,校准范围分别为(160~250)mm和(100~250)mm,但对应原始记录中校准范围只有(0~160)mm,无(160~250)mm校准的原始数据。
 
  2. 2015年5月,CNAS秘书处对山东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出具的6份气相色谱仪校准证书中,基线噪声均为0.9×10-12A,基线漂移均为0.8×10-11A,检测限均为3.7×10-11g/s,涉及5台进口的不同型号的气相色谱仪,1台国产的气相色谱仪,实验室不能提供上述结果的原始校准数据。
 
  3. 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上海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出具的1份钢围尺校准证书中,周长误差为0.9mm,直径误差为1.2mm,校准结果远远大于±0.05mm的误差要求。依据周长和直径的关系,直径误差不可能大于周长误差。原始记录中仅记录了上述校准结果,无基础校准数据,校准人员对校准结果解释不清。
 
  part 4
 
  编造不确定度
 
  2014年8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依据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对某公司电子台秤进行校准,校准人员称部分校准点的扩展不确定度数据是凭想象编写的。经查2013年和2014年该实验室存在类似问题的校准报告共有近100份。
 
  part 5
 
  未检测出报告
 
  2007年7月,CNAS秘书处对沈阳某检测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时发现,实验室未进行检测,也未进行分包,出具了1份“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检验报告和1份“固定型阀控密封式GFMD”检验报告,报告中数据来自委托方沈阳某蓄电池有限公司自测的两份报告,报告上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
 
  part 6
 
  大量检测信息不真实
 
  CNAS秘书处2013年9月对深圳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存在多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问题。具体情况为:
 
  1.某2份检测报告中,测试人为杨某,审核人为蔡某某。对应原始记录中的测试人为蔡某某,审核人为梅某;
 
  2.某份检测报告中,测试人为杨某,对应原始记录中测试人为蔡某某;
 
  3.某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检测环境温度为23.5℃,相对湿度61%,测试人为蔡某某,审核人为杨某,批准人为邱某某。对应原始记录中显示,测试开始日期为2013年7月5日,结束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环境温度为24.6℃~25℃,相对湿度为55%,测试人为蔡某某,审核人为梅某;
 
  4.某份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产品型号为FB-LW5、FB-LW6、FB-LW7,检测时间为“June 24 to July 03,2013”。对应原始记录检测产品型号为FB-DW4,检测时间为“June 24 to July04,2013”;
 
  5.某2份检测报告中,审核人为杨某,测试设备型号为WT210和AF-110101G,对应原始记录中审核人为梅某,测试设备型号为SIM-9106和8716C。
 
  part 7
 
  修改检测报告编号
 
  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陕西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该实验室在专项监督评审期间,将准备提供给评审组的报告编号进行了修改。评审组在现场发现报告打印人员办公桌上有数份检测报告,其编号用铅笔进行了修改,且相应电子版报告按新编号进行了修改。报告打印人员解释称,接到CNAS专项监督通知后,实验室领导要求其修改检测报告编号并重新打印。此类报告共计41份。
 
  part 8
 
  修改设备信息
 
  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苏州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抽查了2016年2月出具的一份激光测距仪校准证书,主标准器为编号1601201的“标准钢卷尺”,长度50m。查看该“标准钢卷尺”的购置合同,2017年1月才完成采购和标定。经核实,校准员在向专项评审组提供校准证书和原始记录前,更改了标准器信息。实验室校准所用主标准器实际上为编号140114 的“标准钢卷尺”,长度5m。
 
  part 9
 
  人员信息不真实
 
  1. 2011年1月,CNAS秘书处对上海某校准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发现,2009年2月监督评审现场试验校准证书中授权签字人、核验人、校准人签名均为当时已离职的人员;部分样品受理单中接收人签名、校准原始记录中校准人和复核人签名、校准证书中校准人、核验人和批准人签名,均为已离职人员名称,非本人签属。
 
  2. 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陕西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授权签字人“汪某某”技术档案中的所有证明材料里均无“汪某某”的名字,相关材料姓名均为“常某”。查看“汪某某”的身份证,姓名为“常某”,不存在“汪某某”。该实验室申报的授权签字人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注:经另核实,该实验室所有人成立了另外一家实验室,也申请了CNAS认可,“常某”在这家实验室任总经理。)
 
  part 10
 
  重大信息变更瞒报
 
  2013年年底上海某获认可实验室A与获认可实验室B进行整合,CNAS秘书处于2014年3月多次邮件和电话联系A实验室询问变更事宜,A实验室均无回应。CNAS秘书处于2014年7月对A实验室开展了专项监督评审,发现A实验室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与B实验室共用。具体情况为:
 
  1.A实验室原技术负责人王某、检测室负责人俞某、资料管理员陆某某与B实验室合用;
 
  2.A实验室原有30台检测仪器设备已经全部转让给B实验室;
 
  3.B实验室已经整体搬入A实验室,两家实验室共用同一检测场所。
 
  part 11
 
  编造体系运行记录
 
  1. 编造内审材料
 
  2015年10月,CNAS秘书处对广东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该实验室2013年、2014年和2015年3次内审材料除日期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包括错别字)。
 
  2.  编造质控数据
 
  2015年8月,CNAS秘书处对上海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该机构出具的4份废水检测报告对应的BOD5检测项目原始记录中,编号为200241的BOD5质控样品,检测数据完全相同。另有5份BOD5检测项目原始记录的质控数据也与上述质控数据完全相同。
 
  part 12
 
  虚假宣传认可项目
 
  CNAS秘书处2011年1月对大连某校准检测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时发现,实验室在对外宣传材料中,将未通过CNAS认可的拟开展的52项校准项目附在CNAS认可证书附件后,作为实验室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提供给客户。
 
  part 13
 
  编造认可证书附件
 
  2014年7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提供给某客户的认可证书附件与CNAS发布的认可证书附件不一样,包括字体、格式和认可项目等。其实际认可的校准项目仅3项,但其编造的校准项目达29项。
 
  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是对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但上述案例表明,个别获认可实验室存在此类突破从业底线的行为,对获认可实验室整体和检验检测行业造成恶劣影响。CNAS高度重视此类问题,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发现一例处理一例,绝不姑息。CNAS期望相关机构以汇总案例为鉴,诚信从业,公正、科学、规范和准确地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检验检测服务,“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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