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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食药法苑
 

近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改革推进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要求。

改革目标

通过机构改革,大幅压缩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其中,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县(市)要自我加压,加大力度提高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精简比例。

改革任务

(一)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

机构编制规模与职能作用不匹配的事业单位,规模较大、公益职能有限、人浮于事现象严重的“虚大空”事业单位,长期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压缩事业编制数量。

(二)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

1.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时间超过两年,但长期空编无人,组织机构空壳化、职能任务空心化、单位设立有名无实的“空壳”事业单位一律清理撤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空壳”事业单位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

1)省直编制30名及以下单位、市(地)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要重点推进机构整合。

2)省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

3)通过整合撤并,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20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最多只能保留1个。

4)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3.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4.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事业单位整合。

1)鼓励各领域不同隶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出整合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打破条块分割,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等方式跨区域整合设立事业单位。

2)按照分业推进原则,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国家或我省有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要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做大做强一批,转企改制一批,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批。

3)社保经办、社会经济调查等省直垂直管理的“条条”单位,具备条件的要下放管理权限,与地方同类或职能相近的“块块”单位整合设置。

5.压缩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数量。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非业务性内部机构应当综合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三)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重新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的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2.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以市、县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直原则上不再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实行综合执法。

(四)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区分单位经营情况,按照《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分步推进改革。经济效益较好的,特别是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先期转企改制;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激发活力并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推进转企改制;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条件成熟的予以撤销;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

4.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五)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2.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上述事业单位类别调整后,经费形式等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相应进行调整。科研、文化创意等国家或我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改革步骤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时间表推进外,2018年全面完成“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部门上报(2018年3—5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含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自身)进行调查摸底,研究论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类别、编制数、实有人数、办公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试验设备等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经营收入、办企情况等),上报同级编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数30个及以下的部门,3月底前上报方案;31—40个的部门,4月底前上报方案;41个及以上的部门,5月底前上报方案)。其中,机构撤销的,要说明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在编人员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意见;机构整合的,要说明整合后事业单位名称、类别、职能等情况,重点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编制数量;编制压缩的,要说明编制减少压缩的数量和需调整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研究本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意见,3月底前提出方案上报同级编委。

(二)核准审批(2018年6—10月)。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等,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改革方案,提出意见上报同级编委审批。厅级机构等重大改革事项报省编委审批。涉及省委及中央事权的,按要求报省委及中央审批。

(三)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019年12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配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以上各项工作任务,条件成熟的可提前上报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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