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意见表和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控制条件考核表。
3.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
4.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内容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5.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境内产品与境外产品内容有所不同。
6.商标注册证明。没有注册商标不需要。
7.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8.产品执行标准。境内产品,提交产品执行标准,其中微生物肥料产品还要附上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9.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10.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田间试验报告、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需要提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11.毒性报告。其中微生物肥料经安全鉴定的可免交毒性报告。
12.菌种安全鉴定报告。按《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确定是否提交。
13.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由农业部登记管理机构确定是否提交,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供。需要时,要提供残留试验报告、残留分析方法资料、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其中,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14.肥料样品。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g(克);其他肥料样品,粉剂600g(克),水剂600m1(毫升)。
根据以上索引将临时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汇总于下列表中,便于申请者准备和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资料。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资料要求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