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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2016年4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L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L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其年度监督审核检查时存在诸多疑点,但其认证证书却处于有效状态,某市质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验,其认证证书是由M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认证公司)颁发的 。2013年8月,M认证公司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为《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实施初次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实施监督审核,均做出保持认证证书有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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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疑点一
L公司体系存在对应《标准》7.6.a条款:“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验证”的不符合项并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却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
经查:M认证公司发现L公司在2015年新增的温湿度计、风速计、光电式转速表三件计量器具未能提供量值溯源证明,不符合《标准》7.6.a条款的要求,M认证公司要L公司在30日内进行纠正。L公司随后将三件计量器具送至某检定机构进行量值溯源,但温湿度计、风速计超出了该检定机构能力范围,遂收回两件器具并向M认证公司报告了相关情况。执法人员在对L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提取了原始不符合报告,并在调查阶段提取了篡改后的不符合报告,锁定了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M认证公司对原始不符合项报告、审核记录进行了篡改,删去未能进行量值溯源的两件器具,并予验证通过。
分析 : 根据 《 标 准 》7.6.a、8.5.2:“组织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的条款以及L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上述3件计量器具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量值溯源,发现未量值溯源的计量器具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显然L公司体系不符合上述要求。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14版》(以下简称《规则》)条款4.5.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条款4.5.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5.1条款
(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的要求,M认证公司应当对上述原始不符合项采取跟踪措施,验证L公司采取的纠正以及纠正的措施,从而达到监督L公司体系的目的,显然M认证公司未遵守上述条款,构成了违法。
疑点二
查阅L公司文件,发现2015年6月16日同日开展了每12个月内1次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内部审核时同时开展了管理评审。
经查:根据L公司体系文件要求,L公司应先开展内部审核并将内部审核结果输入管理评审,本次管理评审情况应在下次内部审核时审核,但L公司同日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内部审核不符合项应到7月4日才有结果,该结果却在6月16日输入了管理评审,而且年度质量目标在7月6日才统计完成,L公司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存在显而易见的不符合。执法人员查阅审核记录后发现,M认证公司在审核L公司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时将时间分别记录为6月5日、6月15日,存在明显的编造情况。经深入调查,M认证公司承认在审核现场发现L公司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不符合,并口头告知改正,但未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做出了不实的审核记录。
分析:根据《规则》4.5.1条款、4.5.2条款、5.1条款,和5.6条款监督审核的九大内容以及条款5.7(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条款12.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的要求,M认证公司应对L公司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真实的审核,发现不符合应当如实记录并跟踪、监督,但M认证公司显然在监督审核时未采取有效跟踪调查措施以监督L公司进行纠正并符合要求,或予暂停认证证书,甚至 编造相关审核记录予以通过,构成了违法。
疑点三
L公司体系内职能部门未全部建立质量目标,未建立质量目标的部门无从开展质量目标测量及评价,其质量目标的建立和测量存在明显的不符合。
经查:经对照L公司体系文件、质量目标表发现L公司技术支持部等部门均未建立质量目标,此为L公司体系质量目标建立的明显不符合。进一步调查发现,L公司表示产品质量合格率为产品一次检验不合格品返工复检后再次统计所得。因此,返工复检后总体合格率必然高于一次检验合格率。但L公司质量目标测量结果却是一次检验合格率高于返工复检后总体合格率,此为L公司体系质量目标测量的明显不符合。
分析:根据《标准》5.4.1:“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7.1 a)]。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条款要求,L公司应在体系内职能部门各层级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否有效建立和达到预期是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评价项目,根据《规则》5.1、5.6(5):“总质量目标及各层级质量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条款,M认证公司应对L公司质量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有效审核,但M认证公司的审核流于形式,连基本的质量目标是否全面建立都未予仔细审核,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不符合未予识别,未能实施有效的审核,构成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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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M认证公司存在未对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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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以往查处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案件较多。
但本案认证机构虽有遗漏程序之嫌,但从审核卷宗上看已经涉及了相应的程序,因此各相关方会就“遗漏”及“遗漏的界定”产生争议时,认证机构诉诸法院对“遗漏”及“遗漏的界定”提出质疑时,执法部门就本案无以精准答辩。如用下位法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第条(四)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该项中“未按规定”应包括《规则》第7.2:“暂停证书”条款的规定,该规定要求认证机构开展调查核实的7种情形与本案均有出入或界定模糊,例如“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中的“严重”的缺少充分的界定依据。因此,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上位法可以适用的情形下,舍弃缺少充分界定依据的下位法条款,其定性与法律适用均相对准确。
本案说明认证机构的造假手段也在不断“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自认为认证过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抱着执法人员不可能对其认证过程有深入了解,随便动动手脚外行难以觉察的心态,胆大妄为,无视法律尊严。本案就是一起认证机构违法违规的新型案件,其不再是简单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而是更为隐蔽、更为细小、更为不为人知的细节之处篡改监督审核记录案,执法人员从疑惑、疑点展开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分析,再一次证明:违规违法手法如何造假,在铁的证据面前,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