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食药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2016年8月9日)
7.《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2016年11月28日)
二、办理流程
三、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食药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相关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申请材料准备及提交
1.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食药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一的规定,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各2份):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6)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7)涉及产业政策调控的产品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8)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9)申请保健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产品配方;
b.标签、说明书样稿;
c.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d.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e.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2. 提交方式
网络提交。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网址:http://www.sdfda.gov.cn
纸质材料由审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带回,或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交由受理中心。
3. 获取收件编号、凭证
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4. 受理
1)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申请人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a.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b.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5.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1—88592601、88592600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sdfda.gov.cn
查询步骤:
a. 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fda.gov.cn
b. 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点击进入,点击“所有审批信息查询”,输入签收号进行查询,查询到的内容包括网上申请号、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证、产品名称)、签收号、办理状态。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食药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获取审批决定书
1. 获取方式: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领取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原件)。
2. 决定书类型:《食品生产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