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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袋上的生产许可证号过期能用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30
核心提示:据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据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因此,所有预包装食品上必须标明合格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如果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生产日期在前,证号过期在后,比如,某种产品生产日期是2016年1月1日,保质期1年,但该产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假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到2016年4月30日截止,而你是在2016年5月1日购买的该产品,很明显,该产品在保质期内,该产品的许可证虽然已经超出有效期,但生产该产品的时间还是在有效期内的,这样是没有问题的。但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在新出厂的产品包装上标识新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号。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监管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的。
 
  二是证号过期在前,生产日期在后,比如,某种产品生产日期是2016年1月1日,保质期1年,但该产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很明显,该产品在生产时,该厂家的许可证已经超期,这样的情况下,该厂家是没有资质生产产品的,如果生产了那也是非法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关于食品标签不合格的有关法律规定拓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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