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备案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相关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HACCP计划书、SSOP,以及必要的作业指导书),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以及企业根据出口海捕水产品、养殖水产品、畜禽、植物源性原料的相关质量安全评估指南制订的出口食品原料供方评估程序等;
(5)涉及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的追溯记录。对建立了电子追溯系统的企业不要求提交。
(a)至少提供最近月份完整的一份主要产品的原料验收、生产、检验、入出库、出口放行和通关等原始记录,首次申请备案的企业不需提交出口放行和通关记录;
(b)对所提供的追溯记录从涉及原料、成品的流向进行追踪与溯源的图示说明,说明文字应简洁、一目了然。
(6)企业生产条件(各种生产加工相关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和水流图等)及相关照片;
(7)申请备案产品的工艺技术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产品说明书、关键加工环节信息、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等);
(8)食品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验收程序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9)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考试证明的,应提供其复印件;
(10)食品生产许可证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照。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应提交企业产品纯出口声明;
(11)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2)企业生产用水最近一次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