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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部设置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31
核心提示:“管理有常理、无常法”,企业的产品、规模、生产方式等方面的条件不同,品管部设置的模式也不一样,不存在一个最好的、固定的模式。
  “管理有常理、无常法”,企业的产品、规模、生产方式等方面的条件不同,品管部设置的模式也不一样,不存在一个最好的、固定的模式。
 
  品管部的设置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应注意以下一些原则:
 
  1.因事设职与因人设职相结合的原则
 
  1)  组织设立首先应考虑:“事事有人做”,而不是“人人有事做”。多余的人员要清除。
 
  2)  组织设立在保证“事事有人做”的同时,还要保证“有能力的人有机会去做他真正胜任的工作”。
 
  2.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责、权、利必须一致,否则会出现:
 
  1)权小责大,管理者不能完成职责,不能发挥其创意。
 
  2)权大责小,造成滥用权力。
 
  3)责大利小,不能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
 
  4)责小利大,意味着风险小,收益大,势必造成员工对企业的工作挑三拣四。
 
  3.一个上级的原则
 
  一个员工的直接上司必须只有一人,不可一人要向好几个上司直接负责。不允许“多头领导”现象。
 
  正常情况下不允许越级命令,但允许越级检查。
 
  4.既无重叠,又无空白的原则
 
  1)职能部门的职能互不重叠(无重叠)。
 
  “一事无二管”主要指时间上不重叠和范围上不重叠。
 
  “政出多门”是管理的大忌。
 
  2)  职能部门的职能互相衔接(无空白)。
 
  企业运转所需要的一切职能都有相应的部门负责,不能留下任何空白。
 
  3)  企业内不能有两个职能相同或类似的部门。
 
  将同性质或联系紧密的工作合在一起,并确保职能部门的负荷要适当。
 
  4)  有关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需要清楚地界定。
 
  5.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分离的原则
 
  品管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成为生产部门的直接下属单位。
 
  有条件的企业,最好将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验机构分开,以保持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验机构相对独立。质量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系统性的综合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检验机构主要从事产品检验这样技术性的工作。两者性质不同,涉及的范围不同,职能差异更是十分显着,把他们合在一起,不是影响质量管理的深入推进,就是影响检验工作职能的发挥。所以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最好将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验机构分开。
 
  6.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适当的原则
 
  (1)管理层次
 
  管理层次是指逐层委托而形成的最高主管到底层工作人员之间的层次。
 
  公司负责人与基层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层数应该保持最少程度。
 
  最影响利润、声誉的部门经理应该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一个中型工厂,管理层次通常以6~8层较为常见。
 
  (2)管理幅度
 
  管理幅度是指直接有效地指挥、监督下属的人数。
 
  管理幅度小则3~6人,大则10~50人。
 
  一般情况下,高层的管理幅度约3~6人,中层约5~9人,低层约7~15人。
 
  在作业复杂的车间,一个组长对15个左右的人员保持控制。在作业简单的车间,一个组长能控制50个人或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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