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基函〔2017〕3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科技局(科技创新委),国资委综合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增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拟对已通过验收的第一批、第二批共99个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本次评估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2. 请参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3. 请参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填写《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经依托单位和主管 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10月18日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将《总结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光盘(内含PDF和WORD两种格式)寄送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请使用邮政EMS,便于传达室接收)。
4. 现场考察和会议评估的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杨东翱、汤高飞、卢凡
电话:010-58881461、58881160、58881460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科研基地处:朱文宇、强振宏
电话:010-58881509、58881590
评估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C段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邮政编码:100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