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NAS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区域计量测试中心等)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3、CNAS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国家纺织计量站等)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CNAS承认符合《计量法》的各行业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5、CNAS承认符合《计量法》要求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
6、CNAS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资格的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样品。
7、CNAS承认认可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提供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8、CNAS承认APLAC/ILACMRA成员认可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提供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9、特殊情况下,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CNAS承认可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提供的溯源性证明。
10、CNAS不承认未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和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认可范围以外出具的校准证书。
11、CNAS不承认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12、CNAS不承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授权范围以外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
13、CNAS不承认无证或不能说明有效性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