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食品标签问题
(一)常见现象:未粘贴中文标签,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等。
(二)原因分析。在分析这个原因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食品的一般贸易进口流程(如下图),整个食品进口环节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共同监管的。
第一步是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部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首先需在质检总局建立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eciq.cn/)”进行备案,另外进口“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这四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也需在国家认监委建立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步是报检。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需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等相关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将对上述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则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只有拿到这个通关单后,才能向海关申请报关放行。
第三步是报关。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请报关,并缴交相应税款,海关查验后放行,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第四步是入监管仓。《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七条规定:“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该规定说明,监管仓即“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笔者查询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中明确指出,“指定监管场所”即设在口岸物流仓储区或进口食品集中检管区的监管场所;“认可监管场所”即位于口岸物流仓储区或进口食品集中检管区之外符合检验检疫认可条件并经认可的监管场所。因此,这个监管仓可以指符合条件并经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备案的企业仓库。在实践中,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数量逐渐增大,大部分进口食品在海关放行之后更多是直接进入到企业的仓库,特别是进口的酒类。这里需强调的是,此时存放于企业仓库的食品尚不能流通进入市场,需等待后续检验合格并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才能销售、使用。
第五步是查验、抽检。食品进入监管仓后,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预约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的食品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抽样,包括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内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则作技术处理或退货处理或销毁处理。
以上就是食品的一般贸易进口流程,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下:第一,部分进口商可能将本应暂存于监管仓尚不能动用的食品在未粘贴中文标签、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形下直接销售给下游经销商,而下游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一方面可能不会对进口食品粘贴标签,另一方面可能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篡改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中文标签。第二,由于检验检疫机构在抽检时难以检查到每一个单品,因此有些进口商为降低成本会选择铤而走险,只对少量的进口食品粘贴标签,而不是全部粘贴标签。
(三)执法建议
第一,对于未粘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食药监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取证比较简单,最后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或第九十七条进行定性处理。第二,对于标签上涉嫌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食品,食药监部门一方面可充分利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系统”初步核查进口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进口商信息是否属实;另一方面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可发函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协查标签的真实性。
笔者之前经办过一个关于进口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案子,当时执法人员首先通过查询“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系统”,发现无法查询到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进口商信息,然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食品确实是一般贸易进口的食品,但在流通过程中经备案的标签已经被修改,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最后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认定违法事实。
二、进口食品非法添加问题
(一)常见现象:普通食品中添加保健食品原料或药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
(二)原因分析:(1)进口国或地区在饮食文化上与我国存在差异,导致原本符合他国或地区规定的食品在我国却属于无食品安全标准、或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非法添加的进口食品最终流入中国市场,这其中可能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不严的嫌疑。
(三)执法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食药监部门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对于进口食品除了要检查其是否有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检查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判断一个普通食品添加的成分是否符合国内相关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查询《中国食品成分表》(以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着书籍为准),判断该成分本身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第二,查询《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判断该成分是否属于药食同源的类别。第三,查询《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截至2014-08-06)等原卫生部或国家卫计委的公告,判断该成分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第四,查询《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判断该成分是否可添加于该类食品中。第五,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国家标准,判断该成分是否属于药品。
这里需强调的是,在判断一个成分是否属于药品时,判断的依据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还应包括原卫生部及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国家标准,比如《卫生部化学、生化、抗生素药品第一分册》《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布的单页标准》等。
笔者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个关于普通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案例。该案例中涉案产品属于进口的普通食品,且添加了“氨基葡萄糖硫酸盐(中文别名也叫硫酸氨基葡萄糖)”。经调查执法人员最终认定,“氨基葡萄糖硫酸盐”属于药品,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主要依据如下:(1)查询《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氨基葡萄糖硫酸盐”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类别;查询《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截至2014-08-06)等原卫生部或国家卫计委的公告,“氨基葡萄糖硫酸盐”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综上两点,执法人员判断“氨基葡萄糖硫酸盐”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2)经查询国家总局网站,国家总局曾批准过“硫酸氨基葡萄糖片”作为化学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317),该药品的有效成分为硫酸氨基葡萄糖,符合国家药监局单页标准,由此可判断“硫酸氨基葡萄糖”属于药品。(3)经查询,国家总局在2012年《关于征求<已使用保健食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的文件中把“硫酸氨基葡萄糖”列为保健食品原料,且总局已先后多次批准注册含有该成分的保健食品,由此可判断“硫酸氨基葡萄糖”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综上,鉴于涉案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且添加了属于药品的“氨基葡萄糖硫酸盐”,故执法人员最终以“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认定违法事实。
笔者认为真正要把进口食品监管好,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进口食品企业的监管,完善相关企业诚信信息,建立完整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于部分诚信缺失企业一方面加强现场查验及监管,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其处罚力度。
第二,加强进口食品的风险管理,通过分析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可能构成的风险因素和程度,科学配置监管力量,突出监管重点,使检验检疫监管更加科学有效。
第三,完善政府层面的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等机构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