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微博的具体内容是:
#海底捞 食品安全事件# 昨天由《法制日报》 甫一披露,一石激起千层浪,国人震惊。这说明大家非常关注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我也有几点疑问:
1.揭露者为什么是记者而不是属于其本职工作的工商部门?
2.虽然此次事件中海底捞的危机公关做得不错,确有改过之诚意,但目前只是内部自查。如此严重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已经是坑害消费者,危害消费者健康,那么根据相关法规是不是应该启动政府监管层面的调查、追责?要不要管理部门出面以此整顿整个行业乱象,以儆效尤?
3.海底捞是有名的大型餐饮品牌,应该算比较正规可信,它尚且如此,那么其他饭店情况如何?谁来真正实施长效、到位的监管?
4.此事件固然是某行业自身的问题,直接责任也在于他们自己,但是从以往披露的情况并结合此次事件看,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非常严重,有关管理部门有没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如有,是不是也要问责?
经查,这条微博是认证信息为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发出来的。估计这
位教授看到海底捞事件的新闻后,想到中国的餐饮环境如此不安全,于是赶紧
登上微博,提出了自己的4个质问。4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监管部门为何没
有监督到位?
在回答这位教授质问之前,笔者先指出其问题1的错误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所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非工商部门,这位教授对行业及食品法律的了解还有待学习。
该教授在第4个问题中说: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非常严重,有关管理部门有没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如有,是不是也要问责?
试问,食品安全长期存在问题,与疏于管理、与问责有因果关系吗?照教授的观点,出现交通事故,交警就必须被问责;出现刑事案件,公安人员就必须被问责;出现贪官违纪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就应该被问责……
不要一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就不分青红皂白的大喊追监管人员的责。行政职权法定,追责亦如此。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食品监管人员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并且有迹可循,此时,再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就应该拿企业首负责任来说事。对一个食品企业来说,法规制度对其要求已经做了很明确要求,监管人员只是督促其落实这些要求,并对其产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管。
在监管部门的巡查中,食品企业依法依规做到了,但是监管人员离开后,企业是否自觉履行法规制度的要求,完全在于企业的自律性。难不成执法人员24小时蹲点在企业?如果真要这样的话,还需要考虑监管能力和条件,看看,辖区内有多少家食品企业,有多少监管人员?能达到一比一吗?只能说,这对当前严重缺人的基层监管部门而言,就是天方夜谭。
此外,在一些地方,每年数次的专项整治,本来是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举措,而到最后却成了食药安全事件发生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追责的重要依据。可是,现实问题是监管对象庞杂,犯罪形式多样而隐蔽,监管队伍十分有限,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尤其是一些食药监管所,机构改革后仅仅一两个人在支撑,还要参加各种会议、填写各种报表、撰写各种信息以及配合当地政府承担一些非执法事务。如此,连巡查监管到点就难以确保,要及时能够发现问题、合法地处理更是奢谈。这些情况,还是请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追责时考虑一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也是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因此,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哪个环节发现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先行进行赔偿,自己的“孩子”自己抱,谁也不能推卸责任。这样,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对上游供货、下游经销严格审查把关,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
问责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权责对等”原则,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如果监管人员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后,即使出现食品安全事件,也不应对其追责,因为这有违“权责对等”原则,而且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导致更多监管人员消极行政。
法学教授知识层面较高,竟然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都不清楚,一出事就大呼追责,这件事告诉我们:在认真履责的情况下,长年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不仅要面向基层百姓,还要面向这类高级知识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