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俄罗斯输入的肉类制成品、副产品和各类动物脂肪、禽类制品及其他适合于人类食用的肉类制成品,必须来源和加工于经出口国国家兽医局批准允许对外出口产品并在出口国官方兽医局长期监督下的肉类加工企业。
加工产品的原料应来自经出口国官方兽医局实施兽医-卫生检验的临床健康动物。
根据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典》的要求,牛、羊肉不得来自有牛海绵状脑病和羊瘙痒症的国家。肉及肉制品须来源于活体时未饲喂过动物源性饲料和用小反刍动物内脏器官和纤维组织加工而成的饲料,以及采用遗传基因方法加工而成的饲料,或其他遗传基因变型的动物源性饲料的动物。
屠宰前,在晚于规定使用的期限,经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雌激素作用,荷尔蒙物质作用、甲状腺制剂、抗生素、杀虫剂及其他药物制剂作用的动物肉及肉制品不得发往俄罗斯联邦。
拟发运到俄罗斯联邦的食品应经确认适合于人类食用。食品包装上应有标签(兽医验讫章)。标签应粘贴在包装上,打开包装即破坏了标签的完整。
食品必需来自加工和仓储的肉类加工企业和冷冻厂,其必须位于没有国际兽疫组织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的行政区,其中包括:最近3年内行政区无非洲猪瘟,最近12个月内行政区无牛瘟,最近6个月内行政区无口蹄疫。
肉的微生物指标、化学毒理指标和放射线指标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兽医卫生规则和要求。
输入到俄罗斯联邦的肉类成品必须用无破损的完整密封的包装。包装和包装材料应是一次性有效的而且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按照出口国现行的规则处理。
上述规定的执行必须完全经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来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
来自有国际兽疫组织规定的“A”类传染病的国家拟输入到俄罗斯联邦的肉类制成品,只有在进口商得到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签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自己的兽医专家到出口企业对屠宰动物进行宰前检疫和对肉体及内脏器官实施宰后兽医卫生检验的权力以及保留对肉类加工企业就向俄罗斯联邦供货能力进行鉴定的权力。(徐淑霞/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