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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SC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冲突案例
▲1.1 馒头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食品分类号06.0)中的发酵面制品(食品分类号06.03.02.03),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07.02),且馒头与糕点类分属不同的食品大类。按照SC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在确定馒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时,如果按照SC分类系统,将其列入糕点类,则馒头中可添加亮蓝、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山梨酸、脱氢乙酸等,易引起企业生产者对GB 2760的错误解读。
▲1.2 料酒
《调味料酒》SB/T 10416-2007第3.1条将调味料酒定义为“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该定义与《GB 2760-2014实施指南》中对料酒及制品的定义基本一致,而按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大类下的“料酒及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仍有部分料酒生产企业认为,料酒的SC获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因而料酒应按GB 2760-2014中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的规定使用添加剂。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判定规则,依据GB 2760判定的各项食品添加剂应采用GB 2760中的分类体系确定食品分类。
▲1.3 核桃粉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可冲调的核桃粉类食品可归入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或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而按照SC分类系统,核桃粉属于方便食品,目前GB 2760-2014中无此类别。因此,诸如核桃粉、杏仁羹、杂粮粥等方便食品,由于食品原料、工艺或食用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其在GB 2760中的分类较难把握。
▲1.4 花生糖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以花生为主、糖为辅加工而成花生糖不同于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普通糖果,花生糖应归为GB 2760-2014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但按照SC分类系统,花生糖属于糖果,且大都按糖果发证。因此,诸如花生糖、芝麻糖、糖瓜子等坚果制品,由于食品原料配伍难以确认,易引起对其添加剂食品分类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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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相应产品标准中的冲突案例
▲2.1 凉果、蜜饯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凉果、蜜饯产品分为5小类,其中凉果类依据《GB 2760-2014实施指南》定义为干态产品;GB/T 10782-2006《蜜饯通则》将蜜饯大类分为7小类,相较GB 2760-2014多出了糖霜类及其他类,其中凉果类定义为半干态产品。对一些执行《蜜饯通则》标准生产的企业来说,糖霜类产品按GB 2760-2014无法划分归属,凉果类产品又在干态与半干态的界定中徘徊。
▲2.2 非发酵豆制品
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包含了以大豆和水为原料,经制浆、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纯豆浆以及添加了风味物质的调味豆浆,按该国家标准,豆浆属于非发酵豆制品无疑。而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非发酵豆制品(食品分类号04.04.01)下并未包括液态的豆浆产品,豆浆属于饮料大类下的植物蛋白饮料(食品分类号14.03.02);此外,GB/T22106-2008未囊括的非制浆工艺加工的大豆素肉、熟制豆类等豆制品也包含在GB 2762-2014的非发酵豆制品大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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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以食品国家安全标准GB 2760-2014为切入点,通过与SC食品分类及其他几个食品标准分类体系的比较,从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的角度揭示了食品分类的冲突和疑惑,但这仅是众多食品标准在食品分类上冲突的冰山一角,食品标准体系中仍有众多分类,如GB 2761、GB 2762、GB 2763、糖果分类标准、调味品分类标准、罐头食品分类标准、酱腌菜分类标准、饮料酒分类标准以及系列农产品标准等标准确立的食品分类。从食品添加剂应用者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生产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和一些家庭式的小作坊,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对食品添加剂知识了解的不够,并不能准确区别理清这些分类导致的差异性[2]。
以笔者浅见,只有建立更科学、更严谨、更统一的食品分类体系,使之成为所有食品标准中食品类别划分的通用基础,才能减少不同分类体系的相互冲突与差异性,更好地解决食品添加剂的判定乃至其他食品检验项目的统一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