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监督检查,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生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 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检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组织实施,绿色生资管理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 省绿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第五条 省绿办要建立完整的企业年检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用标概况、年检时间、年检中的问题(质量、用标、缴费、其他)及处理意见、绿色生资管理员签字等。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 协会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七条 企业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一个年度期满前2个月,省绿办向企业发出实施年检通知,并告知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年检内容和要求对年度用标情况进行自检,并向省绿办提交自检报告。
第九条 省绿办指派绿色生资管理员对企业自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按年检内容逐项进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并确定企业年检的重点和日程。
第十条 绿色生资管理员按年检内容及检查重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附表1)。
第十一条 省绿办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电子版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年检内容
第十二条 年检的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和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企业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二)绿色生资原、辅料购销合同(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登记等情况;
(三)自建原料基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变化情况;
(四)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原料、成品)防混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五)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及绿色食品投入品准则执行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绿色生资禁用或限用物料情况;
(七)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半成品和成品处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二)产品包装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许可使用费;
(二)标志许可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协会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 其他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地址、商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法定登记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三废”处理情况;
(五)产品销售及使用效果情况;
(六)审核检查和上年度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第五章 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七条 省绿办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年度抽检(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绿色生资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需整改或不合格的应列出整改或不合格项目,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 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整改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可进行证书核准。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提交下列核准证书申请材料:
1.《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
2.标志许可使用费当年缴费凭证;
3.绿色生资证书原证。
省绿办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证书上加盖“绿色生资年检合格章”。
第十九条 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生资相关质量标准的;
(二)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三)违规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五)拒绝接受年检的;
(六)年检中发现企业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应直接报请协会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获证产品的绿色生资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年检工作可由续展审核检查替代。
第六章 复议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协会申请裁定,但不可以同时申请复议和裁定。
第二十四条 省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复议结论。协会应于接到裁定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