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要求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等级)。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符合豁免标识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除了强制性要求的国家标准外,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公告文件和执行标准等中均有标签的标示要求。
2、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规范措施
1)食品名称
标准要求食品名称要反映出产品的真实属性,但一些产品的名称只有自定名称并未在其附近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
例如名称:素牛肉,结果配料中并无牛肉,只是用小麦粉和其他配料加工而成的面制品;一些产品并未用到实质物质,仅仅使用了相应的食用香精香料,却用该物质命名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
针对自定名称反映不出产品实质的,需明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以免引起消费者误解。
如素牛肉(面制品);一浓香型白酒产品名称:长留香,正确标示为:长留香(浓香型白酒);某饮料实际上只用了苹果味香精,名称为:苹果饮料,为错误标示,规范名称为:苹果味饮料。
2)配料表
配料表中常见问题有名称标示不规范,如“鸡精”;配料不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未标示其原始配料;食品添加剂标示形式混乱;复配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特别强调的成分或配料未按要求进行定量标示等。
各种配料名称也要符合标准中“食品名称”条款的要求。鸡精,是日常生活中的俗称,而鸡精的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名称应标为“鸡精调味料”,所以规范的标示为“鸡精调味料”而非“鸡精”。
味精(谷氨酸钠)是一个较特殊的食品,当作为调味料时,应标示为味精,而作为食品添加剂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
配料的排列要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少于2%的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项的位置由需纳入该项中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这是标示时易出错的地方。
例如,某产品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该配料表中复合配料巧克力标示出了其原始配料:食品添加剂项标示位置正确: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选择的是具体名称,符合食品添加剂标示形式的一致性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符合要求一一标示出其中起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例如,复合膨松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某产品配料: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虾粉(2%)、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该产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添加了“虾”,根据标准要求符合配料的定量标示。
3)净含量和规格
常见问题为净含量的字符高度达不到要求;其次是单位的选择不当:当产品内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需标示的规格并未标示:按要求固液两相且以固相为主要食品配料时的食品应标示固形物(沥干物)含量的并未标示。
例如,净含量:500mL,按标准要求它的字符高度要≥4mm,所以在标示时要注意高度的达标。当产品净含量≥1000g(或mL)时,计量单位应为kg(或L),如错误标示净含量:1500g,规范标示为净含量:1.5kg。产品内含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如标示为净含量:400g,规格:8件。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如固形物:不低于70%。
4)生产者信息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基本都按标准要求标示有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常见的问题是产地的标示。
产地一般情况不强制要求标示,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应标示“产地”项: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仅标示了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仅标示了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应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某公司委托四川省德阳市某公司加工食品时,仅标示了该委托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标示受委托加工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时。就应标示该产品的产地。产地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即产地:四川省德阳市。
5)日期和贮存条件
日期和贮存条件是标签上非常重要的内容。标签上基本都有标注。但需保证显着标注,容易辨认。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必须真实,不能有虚假标注情况。新《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对虚假标注日期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同时需正确标示贮存条件,因保质期是在该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企业应保证日期和贮存条件标示准确无误。
6)产品标准代号
常见问题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有更新的新标准,而标签上标示的是作废标准。
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期年限为3年,在更新了企业标准时,应及时更正标签上产品标准的标示: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产品标准时,应密切关注标准更新动态,及时更正。
例如,挂面标签中标示的作废标准LS/T3212—1992,规范标示应为新标准LS/T3212—2014。
7)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表是基础,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使用前提是与营养成分表中的数据要达到标准中声称的条件要求。
营养标签主要的问题有:营养成分表中的顺序、单位、“0”界限值、修约不规范等;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与营养成分表不相符和数据不达标:标准要求需要强制标示的情况,如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未按要求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等。
在制定营养成分表时,严格按照标准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顺序、名称、单位不能进行变动调整。
如能量单位错误标示为kj或KJ,正确标示为kJ。除了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以外标示有其他营养成分时,应采用加粗、斜体等适当形式使该5项的标示更加醒目。
同时应确保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的正确标示,例如,钠的修约间隔为1,错误标示钠:57.2mg,正确应为钠:57mg;脂肪的“0”界限值为≤0.5g,当脂肪含量为0.3g/100g时,错误标示为脂肪:0.3g,正确应为:0(或0.0)g。
要避免书写和计算错误。如错误书写“营养成份表”,正确为“营养成分表”等:蛋白质含量为6.79/1009,错误计算营养素参考值(NRV)%为10%;正确NRV%应为11%。
当配料中含有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且上述产品中有使用氢化油的,按要求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
如标签中要使用“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这条功能声称时,那么营养成分表中需标示维生素A的含量及其NRV%:当用“含有维生素A”含量声称时。就要满足“每100g中≥15%NRV或每420kJ中≥5%NRV”的条件。例如,维生素A(每100g):130ug RE,维生素A的NRV为800ug RE,符合每100g中≥15%NRV,达到声称条件,满足“含有维生素A”的标示要求。
8)标准要求的其他标示内容
其他常见问题有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的等级未标示;未使用规范汉字,如繁体字;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c㎡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1.8mm;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酱油标签上未按标准要求标示氨基酸态氮含量等;
相关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中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标签上未及时更正等。
当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c㎡,应确保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大于1.8mm;食品标签不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当产品标准有标示要求时如实标示,如菜籽油国家标准GB 1354中要求.需标示加工工艺“浸出”或“压榨”、等级及原料的生产国名;同时应多关注相关的标准动态、公告等。例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中明示,“2016年6月30日前生产的食品,允许其标签标示继续使用GB 2760—201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如GB 2760—2011中抗氧化剂“甘草抗氧物”.在GB 2760—2014中更名为“甘草抗氧化物”,企业应把握好过渡时间,做好标签标示的更新工作。
3、展望
在标签标示越来越高标准、严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应认真的对待食品标签管理,很多企业在标签管理上杂乱无章,几乎没有一个能够熟悉标签标准的员工,这是造成标签标示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专业管理,才能更有利于标签的规范标示。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产品标签问题情况适时的安排标签学习的专题会,例如针对标签问题的研讨会、标签标准的宣贯会、企业咨询的座谈会等。
也可以在当地成立专门的标签指导组,企业可以随时咨询相关的标签问题。合理利用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传一些标签标示相关的最新公告、文件要求等.通过各种方式让标签标示更为规范。标签标示的规范化不仅需要多方面努力,更要遵循严谨、真实的原则.如此标签标示的规范化才能更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