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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证标准物质期间核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6
核心提示:非有证标准物质期间核查
   (1)非有证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
 
  非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是指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的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包括参考标准物质、从外部购入的某些纯物质、质控样品、校准物、实验室自行配置的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等除CRM以外的其他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需要定期选择(3)中核查方式对其特性量值进行核查,并判断核查结果是否合格。
 
  (2)期间核查特性量值的选择
 
  对于单一特性量值的RM,期间核查时选择该特性量值进行核查;对于具有多个特性量值的RM,可选择一个或若干个最具代表性或最不稳定、最关注的量值进行核查。
 
  (3)期间核查的方式
 
  期间核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a) 检测足够稳定的、不确定度与被核查对象相近的实验室质控样品;
 
  b)与上一级或不确定度相近的同级CRM进行量值比对;
 
  c)送有资质的检测/校准机构确认;
 
  d)进行实验室间的量值比对;
 
  e)测试近期参加能力验证且结果满意的样品;
 
  f)采用质量控制图进行趋势检查等。
 
  (4)非有证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频次
 
  对于供应商或标准方法或权威文献提供了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的非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按其稳定特性等安排不少于一次的期间核查。对于首次使用、无法获得可靠有效期的非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可行时,实验室要通过稳定性试验确认其预期有效期。以后再次使用时,在预期有效期内,可按其稳定特性等安排不少于一次的期间核查。使用人员对非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量值产生怀疑时,则要增补期间核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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