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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知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6
核心提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畜禽及相关畜禽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进而消除病死畜禽危害的过程。
   一、什么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畜禽及相关畜禽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进而消除病死畜禽危害的过程。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哪些方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
 
  焚烧法
 
  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可分为直接焚烧和炭化焚烧两种——直接焚烧的环境是富氧的,燃烧室温度应≥850℃;炭化焚烧是无氧的,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应≥1100℃。
 
  化制法
 
  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分为干化法和湿化法——干化法要求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 对压力),处理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湿化法要求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 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掩埋法
 
  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分为直接掩埋法和化尸窖——直接掩埋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挖坑深埋病死畜禽或其产品;化尸窖是根据相应的技术要求提前打造好密闭空间,直接将病死畜禽或其产品投放其中。
 
  发酵法
 
  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发酵法不适用于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
 
  三、病死畜禽处理不当有哪些危害?
 
  病死畜禽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
 
  1.可能会传播动物疫病,甚至引起大规模的畜禽死亡,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2.丢弃在自然环境中,极易污染空气、水源等;
 
  3.被不法分子加工、贩卖,被人食用后,可能会导致人感染人畜共患病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发现丢弃死亡畜禽应如何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死亡畜禽,都可以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死亡畜禽,应当向发现地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举报。
 
  五、发生畜禽病死应向谁报告?
 
  1)养殖场发生畜禽病死情况,应当立即向养殖场所在地兽医部门报告。
 
  2)屠宰厂(场)发生畜禽病死情况,应当立即向派驻屠宰厂(场)的官方兽医报告。
 
  3)经营、运输畜禽过程中,发现畜禽病死情况应向畜禽死亡所在地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停止经营、运输等活动。
 
  4)动物诊疗机构发生病死动物,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1.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死亡畜禽,应当向发现地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举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履行的责任
 
  1.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加施畜禽标识;
 
  3.建立养殖档案,如实填写法定内容;
 
  4.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按规定建立消毒制度,落实消毒工作;
 
  5.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6.经营、运输动物前,按规定时限申报检疫。禁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7.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八、违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罚规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未按要求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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