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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或被精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6
核心提示: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或被精简
   昨日发布《质检总局拟取消29项认证机构行政审批》一文,文章标题引起读者误读。标题中“取消29项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原意应为取消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的二十九项申请材料,特此更正。现将全文重新刊发如下:
 
  7月13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精简和规范“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听证会。作为国务院审改办精简和规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四个试点单位之一,质检总局选定“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为试点项目之一,拟定取消现有“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行政许可初次申请及变更、延续等许可后续环节所需共66项申请材料中的29项,精简比例达44%。
 
  质检总局此次以听证会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并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35家认证机构中选取了9家进行听证。同时为保证听证意见的多元化和权威性,邀请了6名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和行业协会代表参与听证。会上,15位听证代表和专家结合精简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参与听证的代表围绕精简和规范“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从有无上位法依据、申请材料之间是否可相互印证和包含、是否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信息等原则和标准等方面进行发言。意见主要集中在认证机构在设立时要严格法人资格认定,门槛要高,但在机构扩大业务或延续时精简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认证人员的资质加强审核;取消申请材料中的无关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条款。
 
  一名行业专家代表指出,精简认证机构审批材料不等于放松管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更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放和管的配套衔接措施要同步落实。
 
  代表们普遍认为,精简和规范“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下一步全面推进精简和规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疏通“最后一公里”中的堵点,让行政机关把精力更多地放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放到提高政府机关服务水平上来。
 
  据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副主任刘昌宙透露,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356家,其中内资机构305家,外资机构51家。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有251家,从事产品认证的有177家,从事服务认证的有54家。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总局共有146项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下放或者改变管理方式,占原有项目的86.4%。十八大以来取消9项“含金量”、敏感度、关注度都比较高的许可项目,并取消22类产品生产许可。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仅2015年以来已审议取消9项,降幅达45%。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全部“清零”。在国务院审改办开展的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中,质检总局以常规项目得分99.78的成绩顺利通过测评,行政审批流程得到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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