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批检测样品均应附带空白(或阴性样品)、加标回收(或已知值样品)、重复样品。检测顺序为:空白(或阴性样品)、样品、加标回收(或已知值样品)、重复样品。
2.每间隔20个样品附带一组质量控制样品。如果样品批量不足20,也应视为一批,实施完整的检测过程质量控制。
3.实验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样品批量作出适当调整。例如,长时间分析系统核查结果表明,分析系统均处于稳定状态,则可在其后的检测中适当加大批量;如果核查表明,分析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则应减小批量。
4.承担仲裁检验或验证检验时,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更为严格。阳性对照样品(实物标样或加标样品)中目标组分含量或浓度应大致等于法定允许限量或方法检出限的2~3倍,阴性对照和试剂空白样应与每批样品一同分析。在分析仪器上的进样顺序是:试剂空白、阴性对照样品、要验证或仲裁的样品、阴性对照样品,最后是阳性对照样品。任何顺序的调整都应有充分理由证明其合理性。
5.样品检测结果准确性判断准则每批样品检测中,检测人员应根据SOP的要求判断质量控制结果是否满足要求。样品和重复样品检测结果之间的差异不能超过实验室重复性限;回收率应处于实验室方法验证或确认阶段所确认的回收率置信范围内。
6.样品前处理液中目标组分浓度调整必要时,还应对样品前处理液中目标组分的浓度进行调整,并满足以下要求:
a)一般情况下,样品经过前处理并定容之后,其中目标组分的浓度至少应处于校准曲线工作范围内,最好处于校准曲线工作范围的中部。如果超出工作范围,应调整样品处理液中目标组分浓度,直到满足上述要求。
b)实验室应根据上述要求,在SOP中给出可行的程序。
7.校准曲线维护校准曲线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如果要使用校准曲线,应在SOP中规定校准曲线的使用期限和维护的要求。
b)每次使用已有的校准曲线时,应按照SOP的要求实施校准曲线核查。只有通过核查满足要求的校准曲线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重新制作校准曲线。
c)应在检测原始记录中记录校准曲线核查的结果。
d)必要时应建立校准曲线的截距和斜率控制图,用于控制校准曲线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