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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美国《食品企业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4  来源:CHINA-HACCP
 
    依据美国《食品企业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Part 117法规)G部分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若识别出存在须实施相应控制的危害,然而并非由该企业或企业下游客户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对危害予以控制,则必须建立基于风险的供应链计划加以应对。这是首次从法规层面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供方管理方面提出具体化要求,明确了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充分彰显了FSMA的预防性管理理念。G部分的供应链计划具有二元性、源头性、灵活性和兼容性的四大典型特征。
 
    首先,供方和接收企业是供方条款中的二元主体。一方面,在接收企业接收原辅料前,供方对相关危害即采取了供应链所应用的控制措施(supply-chain-applied controls);另一方面,接收企业则通过具体验证活动的开展对上述危害采取供应链控制措施(supply-chain controls)。正是这两者的相互作用打破了原先的管理孤岛模式,前后联动,由点及面,预防保障,相互作用从而确保所识别出的危害得以控制,两方共同构建了117法规所规定的食品供应链的安全。
 
    其次,接收企业通过对于产品、采取供应链所应用的控制措施的具体实体、供方具体情况等四方面信息的全盘掌握和考量,确定合格供方并开展相关验证活动,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原辅料接收前的控制管理中,而非单纯被动地从供方接收原辅料,从而实现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的目的。
 
    此外,供应链计划充分尊重了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一事实。在接收企业对验证活动的文件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前提条件下,允许由中间商等相关方面确定、实施供方验证活动并予以记录。这种极富灵活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规规定的灵活性原则,接地气、易操作。
 
    最后,考虑到接收企业涉足进口操作的可能性,供应链计划还做出了同国外供方验证项目(FSVP)的兼容性规定。
 
(作者来自山东检验检疫局,对FSMA的第三方法规、进口商验证法规、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等都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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