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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人士谈快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0
核心提示: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监管的技术支撑,新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快检的法律地位。国家在财政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作食品快速检测,这对监管的科学性无疑是大好事。基于此,全国各地食品监管部门采购了大量的快检设备。
   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监管的技术支撑,新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快检的法律地位。国家在财政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作食品快速检测,这对监管的科学性无疑是大好事。基于此,全国各地食品监管部门采购了大量的快检设备。条件好的地区,食药监部门还将快检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快检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快”的方面。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快检的利与弊以及法律地位。
 
  一、快检的利与弊:
 
  一是国家规定方法“难产”,对快检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层面对快检方法做出了这些规定,但是,由于国家的规定方法名录一直未出台,导致了各地监管部门在快检上的乱象发生。某些快检生产企业为了利益,随便弄一个方法,即推向市场……
 
  二是何谓快检:
 
  所谓快速检测,就是体现在“快”上——也就是快速、简便、灵敏。这里一定要注意是“快”,而不是“准”。
 
  理想的快检应该是纸片法、分子生物学技术方法、免疫学方法等。生产企业应该在这些方面下功夫,这些都是为了体现“快”的理念。
 
  三是快检的弊端:
 
  快检设备的配备无疑为在食品快速检测技术上提供了保障,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物质保障。然而,各地在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外来因素的左右,采购的仪器设备是否真正发挥了应有作用呢?这是本文要讨论的大问题。
 
  各地采购的快检设备对监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问题也是存在的。比如,有的检验方法和操作繁琐、前处理等一大堆事;有的出具数据极慢,好多天出不来检测结果;有的需要消耗大量昂贵的试剂,如,餐具实验室检测收费一般在20元左右(大肠菌群纸片法)。而采用快速检测的ATP法,一支试剂外加盐水等检测一个样品的费用远远超过了20元;有的设备或方法就是将原来实验室淘汰的设备改进一下,当做快检方法;还有的地方加大投入快检室投入,完全失去了快检的“快”……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快检也就是现场快速检测,一定要体现现场二字。比如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孔雀石绿检测时,一定要在现场开展。因为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复检,也就四个小时的时间。如果将样品按照监督抽检那样抽回来,再检测,如检出非法添加,请问如何控制产品?
 
  四是快检的优点:
 
  大家都知道,像鱼肉菜这些食用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如果一味地靠过去的方法进行抽检。即,采样后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采用大型设备仪器检测,这种慢节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和保障百姓舌尖上安全的需求,因此发展和实施快速检测就显得至关重要。
 
  比如,免疫学方法中的胶体金法、分子生物学技术的PCR法、还有纸片法等等,都是快速检测方法的发展方向。这些方法具有了快速简捷等特点,只是目前尚未获得国家批准。
 
  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
 
  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抽查检测结果虽然能够简单快捷地得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但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科学、准确。
 
  采用快速检测的方法进行抽检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结果确定的,应当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个问题需要讨论了,食品法规定,对抽检结果显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比如,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就是其初检,如果企业不提出复检,该快检结果是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二是结果不够确定的,出于风险预防的原则,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它是控制措施的依据,比如扣押、召回等。三是食品法第八十八条赋予了企业复检的权利。
 
  三、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何时出台:
 
  1、2016年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开征集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其中的征集目录中包括了食品中有机磷类及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类成分的快速检测、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快速检测、食品中罂粟壳成分的快速检测、食品中苏丹红的快速检测、食品中罗丹明B的快速检测、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快速检测、食品中呕吐毒素的快速检测、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等十种方法。
 
  2、农业部等部门先后颁布过一些以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推荐性标准的农药、兽药等检测方法。目前仍然有效的标准可以用,因为在新食品法颁布前,所有的检测方法都是以国家推荐性标准形式颁布的。
 
  四、快检应开展哪些项目:
 
  我们看到,国家局关于征集的快检检测方法都集中在理化指标上,对于微生物指标集中在毒素的检测方面。其实,毒素也是一种理化指标。那么快速检测是否适用于微生物检测呢?笔者认为,快速检测不适用于微生物检测(这里指拿到病原体的微生物检测)。
 
  目前,实验室的检测要求较过去有了较大的发展,强调人机料法环。
 
  所谓的“人机料法环”即:人员、仪器(机器)、配料(培养基等)、方法、环境,而不是过去的人和法。过去的实验室方法很繁琐,多是化学法。在过去,实验室检测过多地强调人的作用,即所谓检验人的技术、能力。而今,实验室技术飞跃发展,检测技术大跨步进步,人的因素在减弱。作为微生物检测,生物安全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非典时实验室发生过人的病毒感染。笔者年轻时,在国家预防医学科学院工作,记得有一位老的检验人,她从事过很多病原体的分离。她从事什么,感染什么。从事肝炎病毒分离时,患上了甲型病毒性肝炎;从事志贺氏菌分型时,患上了痢疾……无论从事呼吸道还是肠道病原体检测,她都没跑了。我记得在那个年代,从事真菌检测的人,很多人都有不同程度地患有霉菌病;从事黄曲霉检测的人,多选择调离。而今,实验室技术发展了,实验室感染很少发生。在而今的实验室认证、认可中,不再单纯对检测技术审核,还规定了生物安全的等级。比如,在检测海产品副溶血弧菌检测时,你所检出的并不只是副溶血弧菌,很可能一并检出了霍乱弧菌。霍乱是甲类传染病,一般的实验室是不可以开展的。还有菌株的保存、运送等环节的问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监管部门的快速检测人员很难在理论上、实践上懂得这些,监管部门的快速检测人员都是执法者,他们的脑海里几乎没有什么无菌观念。万一发生实验室感染,那就不是追责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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