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第一款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二、申请条件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此外,尚需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申报资料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书面申请;(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版申请文件;
(三)申请人(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四)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已有营业执照的可提交营业执照);
(六)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七)拟办企业的负责人、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八)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九)拟办企业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十)拟生产的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十一)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十二)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三)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十四)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五)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
(十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七)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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